案情簡介
A公司是一個從事貨物銷售的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9月,稅務稽查人員對甲公司2016年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甲公司對一些相關費用進行了如下列支:
1、支付自辦職工食堂、洗澡堂、理發室等服務人員工資10萬元,計入管理費用。
2、根據合同支付B公司食堂、洗澡堂、理發室等全年物業費,計入管理費用(物業費)50萬元,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3萬元。
3、職工食堂招待客戶費用10萬元,全部計入職工福利費。
4、組織職工運動會,購買運動服裝等5萬元,全部計入職工福利費。
5、租賃房屋作為員工集體宿舍,計入管理費用(租賃費)100萬元,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5萬元。
6、職工澡堂大修,計入管理費用(修理費)50萬元,并抵扣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5.5萬元,
觀點展示
稽查人員認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可以在稅前列支,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既不能將福利費在其他費用列支,也不能將其他費用在福利費中列支。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由于甲公司會計人員對稅收相關規定認識不清,造成甲公司在費用列支上存在如下問題:
1、甲公司職工食堂、洗澡堂、理發室的工資10萬元,不應計入管理費用,而應當計入職工福利費。
政策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企業內設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應計入職工福利費。
2、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物業管理費50萬元,應計入職工福利費,不應作為企業的管理費用在稅前列支;同時,且已抵扣的50×6%=3萬元的進項稅額,應做進項以轉出。
政策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
3、甲公司在職工食堂招待客戶用餐10萬元,應計入業務招待費,而不應計入職工福利費。
政策法律依據:國稅函[2009]3號文
4、甲公司組織職工用水所購買的運動服裝5萬元支出應計入工會經費,不應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政策法律依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
5、甲公司租賃房屋用于員工集體宿舍所發生的費用應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同時,已抵扣的5萬元進項稅額予以轉出。
政策法律依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屬于非貨幣性福利。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
6、甲公司職工澡堂大修費用,應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不應計入管理費用。同時,應將將已抵扣的11萬元進項稅額予以轉出。
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財稅[2016]36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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