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發布《關于征求<會計師事務所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公告稱,為促進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樹立質量發展導向,財政部會計司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及相應指標與標準?,F征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7月10日前將意見以書面和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財政部會計司。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樹立質量發展導向,發揮注冊會計師行業鑒證和服務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2019年1月2日財政部令第97號修改)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會計師事務所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同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相銜接,為提高審計質量提供保障。
第三條 財政部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能力、業務規模、人力資源構成情況、內部管理情況、運行情況、信息化建設水平與安全水平、接受監管有關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分級分類。
會計師事務所分級分類從高到低依次為A+、A、B、C、D五類。
第四條 財政部組織對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大中型金融機構審計業務、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
上述范圍內的會計師事務所自愿申請參加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組織專家團隊實施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工作。專家團隊以從財政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等方式產生。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指標與標準》進行,主要包括評分項、加分項、減分項等內容。
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得分=評分項得分+加分項得分-減分項扣分。
第七條 評分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及人員規模情況(20分)。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注冊會計師人數情況;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期內年均審計業務收入、年均綜合業務收入(包含審計和非審計業務收入)規模等。
(二)專業勝任能力情況(20分)。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上市公司等證券服務業務客戶、大中型金融機構、中央企業所屬二級以上單位財務報表審計經歷;具有會計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歷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全國高端會計人才、財政部會計審計領域咨詢專家情況等。
(三)實質性一體化管理情況(25分)。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在人事、財務、業務等方面實質性統一管理情況。
(四)質量控制情況(15分)。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統一的風險管理與質量控制體系建設情況;首席合伙人、質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審計業務主管合伙人、項目合伙人等權責落實情況;執業責任內部落實情況等。
(五)持續穩健運行情況(15分)。包括會計師事務所是否保持相對穩定和較好的品牌意識;審計項目資源投入與客戶規模匹配情況;風險承擔能力情況等。
(六)信息安全情況(5分)。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在信息安全、工作底稿數據保護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在國際網絡中保持獨立性情況等。
第八條 參加評估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以下情形的,給予相應加分,共計最多加10分:
(一)會計師事務所黨組織健全,黨員模范帶頭作用發揮突出,評估期內被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行業黨委評為先進基層黨組織等的,最多加3分;
(二)具備較為先進的信息技術服務能力的,最多加3分;
(三)具備較強國際服務能力的,加2分;
(四)評估期內對會計審計準則建設有貢獻,承擔財政部、證監會、國資委、銀保監會工作任務,獲得行業主管部門表彰的,最多加2分。
第九條 參加評估的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期內存在以下情形的,給予相應減分,共計最多減20分:
(一)會計師事務所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行政監管處理等處罰處理。
1.受到行政處罰的,一次減3分;
2.受到行業協會公開譴責的,一次減1分;
3.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行政監管處理措施的,一次減0.5分。
(二)注冊會計師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行政監管處理等處罰處理。
1.受到刑事處罰的,一次減4分/人;
2.受到行政處罰的,一次減0.5分/人;
3.受到行業協會公開譴責的,一次減0.5分/人;
4.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行政監管處理措施的,一次減0.2分/人。
因同一個審計項目,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均受到處罰處理的,按照最高減分值減分,不重復減分;因同一個審計項目,會計師事務所受到多項處罰處理的,按照最高減分值減分,不重復減分;因同一個審計項目,注冊會計師受到多項處罰處理的,按照最高減分值減分,不重復減分。行政處罰、行業協會公開譴責兩類共計最多減5分;行政監管處理累計最多減3分。
(三)會計師事務所存在其他管理問題。
1.存在分所“兩塊牌子”情形的,每個減3分;
2.存在合伙人評估期內某一年度在境內居留未滿6個月的(外派、對境外分支機構進行必要管理的除外),每人減1分,累計最多減3分;
3.存在注冊會計師掛靠的,每人減0.5分,累計最多減3分。
第三章 類別劃分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類別劃分如下:
A類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得分應在85分以上,專業人才規模較為雄厚,風險承擔能力較強,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具備較強的專業勝任能力。一般具有承擔上市公司、中型金融機構、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單位審計業務的能力。其中,A+類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得分應在95分以上,一般具備較強國際服務能力,具有承擔上市公司、大型金融機構、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等企業審計業務的能力。
B類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得分應在75分以上,具有一定規模和相應的風險承擔能力,建立了相應質量管理體系,具備一定的專業勝任能力,一般具有承擔新三板等非上市公司類證券服務業務、非公眾利益實體審計業務的能力。
C類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得分應在60分以上,規模較小,具有一定的風險承擔能力,質量管理體系尚不健全完善,一般具有承擔某些專項審計業務的能力。
D類會計師事務所,是指評估得分60分以下的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重大審計失敗案件,受到行政處罰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不得被評為A類或A+類。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類別劃分結果在財政部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財政部組織調查核實,確定最終評估類別后進行公告。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每年組織一次,評估期為此前三個公歷年度。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運用日常行業管理信息,采取定量與定性結合、專項評估與日常監管結合的方式進行。財政部組織專家團隊進行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評估工作。評估采取書面評估與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評估過程中聽取有關企業監管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及會計師事務所同業意見。
第十四條 根據評估等情況,結合相關單位意見,形成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分值,并相應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類別。
第十五條 參加評估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時、準確、完整提交評估所需資料,于開展評估工作年度的5月31日前,將有關材料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財政部會計司(電子版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報送),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為評估人員現場了解情況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確定聯絡人員;
(四)如實回答評估人員的詢問,準時參加評估人員召集的會議,及時進行意見反饋;
(五)配合做好評估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以下情形的,財政部給予特別關注,認為足以導致分級分類結果調整的,組織專家團隊評估并及時調整會計師事務所評估類別:
(一)人員發生較大變動,如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成員、三分之一以上注冊會計師發生變動;
(二)合并質量評級低于本所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
(三)分所增加或減少五分之一以上;
(四)年度審計收入下降三分之一以上;
(五)發生重大審計失敗案件,被依法依規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市場影響;
(六)發生重大信息安全案件;
(七)有跡象表明存在系統性風險。
第十七條 評估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保持獨立、客觀、公正、廉潔,忠于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四)財政部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一)違法違紀;
(二)違反評估工作紀律;
(三)違反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
(四)未勤勉盡職。
第十九條 評估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評估工作人員在評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務員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分級分類結果使用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分類結果作為省級財政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確定檢查頻次等,應當參考會計師事務所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結果。
第二十二條 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參考運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評估和分級分類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如無特別說明,本辦法所列“以上”均包含本數或本級,所列“以下”均不包含本數或本級;所稱“會計師事務所”包含總所和各分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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