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20〕11號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行為,推動形成市場化篩選及科學管理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制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備案渠道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可以選擇登錄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或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系統(以下簡稱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財政部、證監會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過系統間信息推送的方式實現備案信息共享。會計師事務所只需在一個系統填報備案信息,并在另一個系統確認提交,無需重復填報。
二、關于首次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登錄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自動導出已有信息,會計師事務所核對、補充后提交;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自動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證監會備案系統;會計師事務所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確認提交。
會計師事務所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可在線下將備案表格填寫完整后按要求上傳,證監會備案系統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會計師事務所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填報的信息與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將予以退回,并需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核對更正相關信息后重新提交。
三、關于重大事項備案
已備案會計師事務所發生本辦法第九條第(一)至(六)項變更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在省級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同步將相關變更信息推送至證監會備案系統,會計師事務所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確認提交。
已備案會計師事務所發生本辦法第九條其他變更事項的,可以選擇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
四、年度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年度備案,年度備案信息可以選擇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
五、原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首次備案信息填報方式
本辦法實施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證監會備案系統自動生成原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備案信息,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選擇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進行核對、補充填報。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財政部 證監會
2020年7月21日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行為,推動形成市場化篩選及科學管理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遵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應當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優化辦事服務,加強信息共享,會計師事務所無需重復填報材料。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證券服務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一)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掛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驗資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
(二)為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產品制作、出具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驗資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
(三)財政部、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前款第(一)項相關主體重要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體的審計,其審計對象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中的一項達到前款第(一)項相關主體最近一期經審計合并財務報表對應項目金額百分之十五的,視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第二章 備案材料和備案方式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按業務環節分為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重大事項備案、年度備案。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向財政部、證監會備案,并保證備案材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財政部、證監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切實加強數據信息的共享和運用。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在簽訂業務約定書之日(不含)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下列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表(附表1);
(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質量控制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及執業許可證書信息;
(四)截至備案上月末注冊會計師及合伙人情況表(附表2);
(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以及近三年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情況(附表3);
(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七)職業責任保險保單信息(如有);
(八)財政部、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實際時間早于簽訂業務約定書時間的,應當在實際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八條 在2020年3月1日前取得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擬繼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不含)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發生下列重大事項的,應當進行備案:
(一)名稱變更;
(二)首席合伙人變更;
(三)合伙人變更;
(四)經營場所變更;
(五)組織形式變更;
(六)設立或撤銷分所;
(七)質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變更;
(八)與證券服務業務有關的質量控制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更;
(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以及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
(十)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因執業行為與委托人、投資者發生民事糾紛,進行訴訟或仲裁;
(十一)財政部、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前款第(一)項至(六)項重大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在財政部門履行相關變更程序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證券服務業務重大事項備案;發生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證券服務業務重大事項備案。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備案表(附表4)。
年度備案內容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和經營情況、執業人員變動情況、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質量控制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變動情況,以及財政部、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會計師事務所連續一個自然年度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可以不按照本規定第九條和本條的規定進行重大事項備案和年度備案。未進行重大事項備案和年度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需要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
第三章 備案核驗和公告
第十一條 財政部、證監會發現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會計師事務所補正備案材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同未提交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規定的,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不含)起20個工作日內,財政部、證監會溝通一致后分別通過網站等方式,同時公告備案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及相關基本信息。
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不代表對其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執業能力的認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年5月31日前按財政部、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公開上一年度基本情況、誠信記錄、執業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財政部、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7〕6號)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為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及其發行的產品等提供證券服務業務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附表:
1.會計師事務所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表
2.注冊會計師及合伙人情況表
3.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執業行為處罰處理情況表
4.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年度備案表
附表1:
會計師事務所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表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成立 時間 | 批準設立機關 | 批準設立文號 | 執業證書編號 | |||||||
首席合伙人 | 監管聯系人 | 監管聯系人職務 | ||||||||
首席合伙人電話 | 監管聯系人電話 | 監管聯系人傳真 | ||||||||
監管聯系人電子郵箱 | 注冊地 | |||||||||
通 訊 地 址 | 郵政編碼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會計師事務所員工總數 | 注冊會計師人數 | |||||||||
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 | 萬元 | 上年末凈資產 | 萬元 | |||||||
累計職業風險基金 | 萬元 | 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職業保險累計賠償限額 | 萬元 | |||||||
分所名稱 | 注冊地 | 負責人 | 監管聯系人 | 監管聯系人電話 | 注冊會計師人數 | |||||
合計 | ||||||||||
本會計師事務所承諾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首席合伙人 會計師事務所 (簽章) (蓋章) 年 月 日 | ||||||||||
注:1.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所注冊地填寫到地級市。
2.首席合伙人、監管聯系人電話應包含固定電話和手機號碼。
3.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含增值稅。
4.如無特別說明,本附表中,人數、金額按截至備案申請上月末數字填列。
附表2:
注冊會計師及合伙人情況表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蓋章): 基準日: 年 月 日(備案申請上月末)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姓 名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所在分所 | 入職 時間 | 注冊會計師證書編號 | 注冊時間 |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執業時間 | 是否從事過證券服務業務 | 是否擔任質量控制人員 | 是否合伙人 | 是否合伙事務管理委員會成員 | 在合伙事務管理委員會中的分工情況 | 是否執行事務合伙人 | 擔任合伙人的起始時間 |
注:1.注冊會計師按照注冊時間的先后順序填寫。
2.所在分所填寫總所或分所的全稱。
3.有身份證的,證件類型必須填寫身份證,沒有身份證的可以填寫護照等身份證件。
4.注冊時間、擔任合伙人的起始時間格式為年-月-日。
5.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執業時間精確到月。
6.本表應當包括全部注冊會計師及合伙人,如合伙人不是注冊會計師,無需填寫注冊會計師證書編號、注冊時間、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執業時間。
7.質量控制人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部門人員或質量控制主管合伙人。
8.從事過證券服務業務是指曾在證券服務業務報告上簽字。
附表3: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執業行為處罰處理情況表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 號 | 處罰處 理對象 | 證件 類型 | 證件 號碼 | 處罰處理類型 | 處罰處理決定文號 | 處罰處理決定名稱 | 處罰處理 機關 | 處罰處理日期 | 處罰處理事由 |
注:1.處罰處理對象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
2.處罰處理對象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證件類型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罰處理對象為執業人員的需填寫具體姓名,有身份證的,證件類型必須填寫身份證,沒有身份證的可以填寫護照等身份證件。
3.處罰處理類型包括被立案調查、被司法機關偵查、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按上述處罰處理類型順序進行排序,同一處罰處理類型按照處罰處理日期先后順序排序。
附表4: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年度備案表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上年末員工總數 | 上年末注冊會計師人數 | ||||||||
上一年度合伙人變動情況 | 新增 | 上年末凈資產(萬元) | 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萬元) | 上一年度業務收入(萬元) | |||||
退出 | 上一年度證券服務業務收入 (萬元) | 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職業保險累計賠償限額(萬元) | |||||||
累計職業風險基金(萬元) | |||||||||
注冊會計師數量變動情況 | 上年初 | 上年轉入 | 上年轉出 | 上年末 | |||||
注冊會計師人數 | |||||||||
監管聯系人 | 職務 | 電話 | 郵箱 | ||||||
分所名稱 | 注冊地 | 負責人 | 注冊會計師人數 | 上一年度業務收入(萬元) | 監管聯系人 | 監管聯系人電話 | |||
合計 | |||||||||
上一年度因執業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偵查,以及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監督管理措施、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情況 | |||||||||
本會計師事務所承諾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首席合伙人會計師事務所 (簽章) (蓋章) 年 月 日 | |||||||||
注:1.上一年度業務收入、審計業務收入、證券服務業務收入不含增值稅。
2.監管聯系人電話應包含固定電話和手機號碼。
3.分所注冊地填寫到地級市。
4.本表應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如有)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質量控制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變動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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