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的發布,以及最高檢會同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制發了《辦理利用農產品出口騙稅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目前出口企業因農產品收購發票虛開、高開、多開、填列錯誤等因素爆發騙稅風險的可能性越來越高。但是,由于農業生產的分散性,以及農產品收購發票“自開自抵”的特性,實踐中填列不合規、多開錯開的現象屢見不鮮。為了深入分析農產品出口行業的模式及其抗辯要點,本文將以案例為切入點,深入剖入兩種常見出口模式及其風險所在,并根據以往辦案經驗給出有效降低涉稅風險的建議。
01 案例引入:無論生產型、貿易型出口企業,均易因農產品涉嫌騙稅
(一)生產企業:自行收購農產品,錯填、高開風險高
根據我國出口退稅的管理規定,外貿企業不得直接以農產品發票申請出口退稅,但是生產型企業無此限制。因此,生產企業可能存在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自開自抵的特性,虛假填報農戶信息、填報虛假農產品備案基地,以及偽造自產自銷證明單等手段,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虛抵進項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
近期,大連稅務在官微發布一起典型虛開農產品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涉案企業為大連市自貿區一食品企業,該企業涉嫌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2.4億元,騙取出口退稅1000多萬元。盡管報道未披露更多細節,但根據描述,該企業作為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是試圖通過虛開農產品發票解決其進項問題,并以該虛開的發票申報了出口退稅。這一模式也是實踐中最為普遍的涉農產品騙稅模式。
無獨有偶,中國稅務報還刊登過一則貝殼加工企業通過虛假出口方式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案件。浙江省S公司為一家從事貝殼工藝品出口的企業,其進項大多是農產品收購發票,但收購發票填列的養殖戶、投售戶,有的查無此戶,有的根本就不從事珍珠貝養殖業務。同時,經調查證實,涉案企業提供的農產品自產自銷證明單也為虛假單據,相關的村委會信息和公章等均系偽造。最終查實,涉案個人和企業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涉及金額約13億元,通過虛構貝殼工藝品生產出口業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1.1億元,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外貿企業:嫁接內貿企業收購農產品,內外貿均被查處
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所適用的政策有所不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目規定,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屬于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范圍,不能辦理退稅。為破除該困境,實踐中,外貿企業通常先設立一家內貿企業,由內貿企業向農戶收購農產品,自行開具收購農產品收購發票,再由內貿企業將農產品銷售給外貿企業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再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
但是,虛填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風險依然會隨著發票流向不斷傳導。實踐中,此種模式也有較大風險,稅案頻發。今年一月,福建省某地稅務局在官網上向福建A貿易公司公告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和《稅務處理決定書》。
A公司系一家經營茶葉出口的外貿企業,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間,該公司讓福建某茶葉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為A公司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虛開的專票2124份,涉及發票金額2.09億元,稅額2718萬元。茶葉是一類典型的農產品,因此本案從源頭上說,依然涉及到虛填農產品收購發票。
02 出口企業因農產品出口爆發騙稅的5大風險盤點
(一)從中介、散戶、代買收購農產品,填列虛假農戶信息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文件的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收購企業可以根據農業生產者的信息填開農產品收購發票。但是,收購企業如果從中介、散戶、代買等中間人手上采購農產品,則不符合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規定。
我國的農業生產存在分散性的特點,大量出口企業不可能直接下到農村一線去向農民本人收購農產品,只能由村長、本村的大戶、代買、黃牛等人代為收購。收購企業從這些非直接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農產品,無法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以非農戶為主體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把這些中間商填列在農產品收購發票上,實質上是違反《發票管理法》的規定。
(二)跨省收購農產品,填列的農戶并非原始農戶
目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填開沒有總局層面的具體規定,而是由各地自行規定管理細則。一些省份會規定,農產品收購發票不得跨地級市開具,有的省份則限制不得跨省開具。但是,由于農產品收購涉及大量分散的自然人,且農產品的生產和流通往往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為了規避這一限制,一些企業可能選擇將非實際出售人的信息(如企業員工、中介商等)填寫在發票上,或者冒用當地農民的信息開具發票。由于部分企業缺乏合規意識,沒有保留可以證明收購真實性的其他證據,從而爆發風險。
(三)外貿企業嫁接的內貿企業被認為是空殼開票平臺
由于需要嫁接內貿企業,因此外貿模式的風險相較于普通生產企業違規填開收購發票的風險外,還有內外貿企業之間無真實交易的風險。
外貿模式下,盡管發票流向為“農戶—內貿企業—外貿企業”,但部分外貿企業為簡便操作,往往直接由外貿企業直接向農戶支付貨款,貨物也直接運輸至外貿企業處,內外貿企業之間也沒有任何買賣合同,造成三流不一致。因此,內貿企業的收購行為可能由于交易主體不真實被認定為進項虛開,而內外貿企業的交易也可能因為三流不一致而被認定為虛開。
(四)內貿公司的進項虛開風險,易升級為外貿公司的騙稅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第七條規定,使用虛開、非法購買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但是,通常我們理解,這里所稱的虛開發票應當是出口企業直接取得的、用于申報出口退稅的發票,例如生產企業直接取得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外貿企業直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是,在外貿企業假設內貿企業的模式下,有部分案例中的內外貿企業三流一致,外貿企業獲取的進項發票無瑕疵,但內貿企業由于監管不嚴格、農產品采購天然存在困難,導致農產品采購發票進項不合規。這時由于內外貿企業實際控制人往往一致,稅務機關傾向于將內外貿企業看成一個整體,即使外貿企業進項和申報出口退稅的環節符合規定,也可能被認定為通過控制內貿企業開具虛假農產品收購發票,進行騙稅。
(五)海關監管農產品,倒查引發騙稅風險
上述4類風險都是從農產品采購的源頭爆發。實踐中,也存在風險從海關環節傳導至外貿企業甚至上游的供貨企業。具體來說,由于農產品目前作為一類敏感出口商品,稅務、海關、公安、外匯等管理部門對農產品的監管也日趨嚴格,對農產品的產地、來源、品類、數量有更加信息化的監管手段。
例如,某地海關通過數據比對和篩選,發現以某省份某地級市范圍作為產地、發貨地,出口的木材、香菇數量嚴重超出當地的產能,則海關可能會懷疑這些出口業務存在涉嫌多開發票、錯開發票的行為,從而將風險線索推送給當地的稅務主管機關,從而引發稅務稽查。
03 農產品收購發票填開不合規,出口企業應當積極主張抗辯
(一)主張出口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無論是虛開發票還是騙稅行為,其違法性本質都是破壞了國家發票管理秩序,進而可能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筆者認為,農產品收購發票填開不合規可能導致難以滿足進項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形式要件,但不能直接得出業務不真實的結論,更不能直接推斷業務不真實,從而認定涉嫌虛開或騙稅。
在應對稅局稽查時,企業可以業務真實性為抗辯依據,只要業務是真實的,即使存在某些形式上的不合規,也只是行政層面的違規,不應輕易將其歸類為虛開或騙稅犯罪。在以往的辯護案件中,筆者通過歸集當地收購農產品的普遍實踐做法,梳理企業留存的可側面證明業務真實性的證據,如收購合同、過磅單、入庫單、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收付款憑證等原始憑證,以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還原真實業務全貌,都取得了較好的辯護效果。
(二)如實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不構成虛開
實踐中,由于收購對象分散且多為自然人等原因,部分出口企業向農戶實際收購后,使用中間商或者采購員身份進行填列。筆者認為,只要收購活動真實發生,僅是發票不能反映真實情況,并沒有違反向農業生產者直接采購農產品的規定,更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這種如實“代開”農產品收購發票不構成虛開。
筆者在辦理案件中還注意到,一些地方稅局曾下發過指導性文件或答復,認可農產品收購企業集中填列行為,即允許企業將收購中介填寫在農產品收購發票上,也為辯護爭取了一定空間。由于各地政策不同,企業在面對涉稅爭議時,可以尋求專業人士幫助,通過梳理當地政策和實踐,更有針對性地給出爭議解決方案。
(三)論證出口企業已負擔稅款,不構成騙稅
出口退稅的實質條件是“已稅貨物真實出口”。如果行為人真實出口農產品,且由于農產品天然負稅的特點,申報退稅人已實際承擔了稅款,完全滿足獲取出口退稅的實質,其取得出口退稅的行為不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在行政上作追回稅款、視同內銷處理即可,不宜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罪。該部分筆者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經論述較為全面,并且在實踐中已經取得了一些辦案機關的認可。
(四)積極聘請專業人士介入,提出抗辯意見
如果出口企業已經因農產品收購發票問題陷入虛開、騙取出口退稅風險之中,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案件可能引發的嚴重刑事后果。同時,企業應當認識到農產品的涉稅問題具有復雜性與專業性,例如農產品屬于稅法擬制的完稅貨物、農產品發票與稅款損失的關系等等。因此,出口企業需要專業的稅務律師介入案件,通過梳理業務材料,從貨物的真實性、國家出口退稅款損失等方面進行論述和溝通,進而維護企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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