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4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修正)》(下文簡稱新《會計法》)(2024年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與舊法相比,新《會計法》在保持現行基本制度不變的基礎上,重點針對會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通過修正和補充相關規定予以解決,體現了我國加強財會監督、規范會計行為、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立法決心。從刑事層面看,新《會計法》的施行,也將對相關會計人員的刑事風險產生直接影響,本文將就此進行簡要探討。
新《會計法》的修正要點
自1985年施行以來,《會計法》經歷了1993年、2017年兩次修正和1999年修訂,為規范我國會計工作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計監管環節措施乏力、企業內部財務審計缺失、會計違法案件處罰力度偏輕、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多發等問題日益突出,新《會計法》便聚焦這些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修正。概言之,新《會計法》的修正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是強化會計監管。針對實踐中會計監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濫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實施財務造假行為多發等問題,新《會計法》明確提出要加強會計信息安全管理,并要求各單位將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在具體監管層面,新《會計法》對現有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了財政部門就單位會計情況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單位存在重大、重特大違法嫌疑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此外,為加強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督檢查協作,提高監管效率,同時避免因各部門重復查賬給單位帶來的影響,新《會計法》在建立部門間會計數據共享機制方面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是提高處罰力度。相比于舊法,新《會計法》大幅提高了對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增強了法律的權威性和震懾力。一方面,新《會計法》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如,針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等十類違法行為,增加了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的處罰措施;又如,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增加了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措施。另一方面,新《會計法》大幅提高了相關會計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如,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從舊法規定的最高十萬元,到新法最高處以違法所得十倍之罰款,且未設置罰款金額上限。另外,新《會計法》還將會計人員的違法行為與個人征信進行了銜接,明確規定“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示。”在法律層面確立了會計違法行為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此外,為全方位對實施會計違法行為的機構及人員進行打擊,新《會計法》在責任主體上進行了完善,明確了從事會計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在從嚴處理的大基調上,為貫徹寬嚴相濟的法律理念,增加規定了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
新《會計法》對相關會計人員涉及刑事風險的直接影響
從刑事視角看,新《會計法》的施行將會給會計人員的刑事風險帶來直接的影響。一方面,會計人員實施財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行為的成本將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在主體層面,中介機構會計人員的涉刑風險也將明顯增加。具體而言,新《會計法》對會計人員在刑事風險方面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新《會計法》下相關會計人員的犯罪成本將大幅提高
現階段,對于會計人員實施的會計違法行為主要通過罰款的方式進行處罰。在行為構成犯罪時,則通過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而在此類犯罪中,我國《刑法》除了規定相應的自由刑之外,還規定了單處或者并處的財產刑。在新《會計法》大幅提高相關會計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的情況下,可以預見,對于情節更為嚴重的會計犯罪行為,國家也將可能通過修改法律或者頒布司法解釋的方式對相應的財產刑進行調整,以維持處罰體系的平衡,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以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為例。舊《會計法》對于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幅度為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相應地,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對實施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人設置的罰金數額幅度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可以看到,此類財務犯罪行為的罰金數額明顯高于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這既與行為人不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相適應,同時也體現了刑罰的嚴厲性。
而新《會計法》對此類會計違法行為中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幅度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罰款幅度更是達到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遠遠高于舊《會計法》的標準。可以預見,我國《刑法》對相應犯罪行為的刑罰設置(尤其是附加刑)也可能會做相應調整,單位會計人員實施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時,在將來可能會面臨更高數額的罰金處罰。
(二)中介機構會計人員的涉刑風險將明顯增加
在目前,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通常通過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方式組織本單位的會計工作。雖然舊《會計法》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的規定并未將代理記賬服務中介機構會計人員與單位會計人員進行區分,我國《刑法》對相應犯罪行為的犯罪主體亦未作特別規定,但由于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往往只向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提供服務,即便中介機構會計人員存在相關會計違法行為,通常也只是配合相關單位,并非行為的策劃者或組織者,實踐中對此類中介機構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認定較為模糊,相關會計人員受到法律追究的情況也相對較少。
實踐中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使中介機構會計人員處于法律及會計監管的邊緣,也助長了該類人員配合實施會計違法行為的氣焰,破壞了我國的會計環境。為此,新《會計法》一方面提高了代理記賬模式的適用位階,將其與其他組織單位會計工作的方式并列,無論單位規模及類型如何均可選擇適用。另一方面,基于我國現階段嚴厲打擊系統造假及配合造假,全面懲處財務造假策劃者、組織者、實施者、配合者的需要,在法律層面對代理記賬業務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規定“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這意味著,在新《會計法》背景下,中介機構會計人員實施會計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將明顯增加。
(三)新《會計法》為情節輕微的會計犯罪行為提供了辯護的方向
在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提高處罰力度的同時,新《會計法》增加了會計違法行為人可以得到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情形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等法定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雖然上述規定主要針對的是違反《會計法》的行為,但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在行為人相關會計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場合,若行為人存在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犯罪行為危害后果,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系初犯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等情形,則上述規定可以成為辯護律師在為行為人爭取從輕處罰甚至出罪時的有益參考。
新《會計法》背景下會計人員可能涉及的具體罪名
新《會計法》背景下,會計人員履行會計職責的過程將被置于更強的監管體系之下,會計人員實施包括財務造假行為在內的犯罪行為將面臨更為嚴厲的處罰。具體到犯罪行為的性質認定,結合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會計人員在履行其會計職責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
1.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新《會計法》進一步強調了會計信息的安全建設和管理,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加強會計信息安全管理。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會計人員為逃避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實施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或者依法應當向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可能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若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等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會被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另外,上述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將會面臨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進行刑事追究的可能。
3.職務侵占罪/貪污罪或者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將構成職務侵占罪,如單位會計人員利用管理單位賬戶的職務便利,截留單位財物用于個人消費,并通過作假賬等方式進行掩蓋;若該會計人員系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系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單位財物的,則可能構成貪污罪。
即便會計人員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是暫時挪用單位資金,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若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如賭博、販毒等,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相應地,若實施上述行為的會計人員系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系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的,則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
4.逃稅罪
實踐中,會計人員往往負責單位的稅務申報工作,雖然其在進行稅務申報工作過程中的行為系受單位相關領導安排而實施,但會計人員通常會被認定為稅務申報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若會計人員采取諸如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另行制作一套假賬等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額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則可能構成逃稅罪。當然,從共同犯罪的角度看,若該會計人員系受到單位領導安排而實施涉案行為,則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從犯。
結語
新《會計法》的施行,體現了我國進一步強化財會監管,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打擊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凈化會計環境的決心。對于會計人員而言,一方面,新《會計法》從嚴打擊會計違法行為的基調,無疑將對會計人員的履職過程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進一步增加會計人員履職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針對會計人員往往聽命于單位領導指示才實施會計違法行為,不聽從指示則可能遭受工作調動、撤換職務或者其他打擊報復之現實困境,新《會計法》第四十四條和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均對單位負責人針對依法履職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從法律層面保障了會計人員依法履行會計職責。因此,會計人員應勤勉履行會計職責,做好單位會計工作,堅守法律底線,堅決抵制會計違法行為。若因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而受到單位領導的不公對待甚至打擊報復,應當勇于進行揭露和控告,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8703801652 0396-2196889
E-MAIL:121266200@qq.com
河南省鄭州市建設路與百花路交叉口東南角泰隆大廈1307房間
Copyright ? 2009-2011,www.mytaitai.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 河南百源會計師事務所|鄭州百惠稅務師事務所
未經許可 嚴禁復制 豫ICP備17045268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