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監局發布《會計及評估監管工作通訊二〇二〇年第三期(總第35期)》中,總結了新增處理處罰中審計與評估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并指出會計所審計困難、前任會計師工作、被審計單位舞弊不能作為免責理由,風險評估和職業懷疑應當貫穿審計全過程,會計所還存在前后任會計師溝通流于形式的問題。資產評估機構存在評估假設不合理、評估依據不充分、評估計算錯誤等問題。
以下為北京證監局《會計及評估監管工作通訊二〇二〇年第三期(總第35期)》中【風險提示】全文:
【風險提示】
經梳理二季度行政處罰和行政監管措施,總結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典型問題。
會計師事務所存在的突出問題:
1、審計困難不能作為免責理由
某項目在沒有實施控制測試的情況下,僅對被審計單位8個存貨品種和2個牧場抽盤檢查,占全部存貨品種的比例僅為1.6%,對60%的牧場未實施抽盤檢查,抽盤比率較低,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
某項目在期后回款檢查、預付賬款細節測試時,后附的銀行回單均系被審計單位自行打印的網銀電子回單,審計師未核對相關網銀數據或銀行對賬單,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辯稱抽盤比例低的原因為產成品大部分存放在冷庫,盤點條件惡劣;未核對網銀數據的原因為網銀出現故障無法查閱。上述困難均不能作為省略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或滿足于說服力不足的審計證據的理由,應當采取其他替代性程序加以驗證。
2、前任會計師工作不能作為免責理由
銀行詢證函回函中顯示某賬戶已于當年注銷,但審計師未將該賬戶包含在審計范圍內,未對其保持應有關注,也未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核實,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辯稱相關賬戶注銷時間為掛牌申報期事項,業經前任會計師審計確定,故未做重點關注。審計師應當就被審計事項獨立作出判斷,不能因涉案賬戶業經前任會計師確定即疏于關注該賬戶的相關情況。
3、被審計單位舞弊不能作為免責理由
某項目預付賬款部分回函系被審計單位直接找被詢證單位蓋章掃描發回的復印件,合計金額占當年期末預付賬款余額的26.86%,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
某項目在其他應收款審計中,未對相關協議和郵件發送的劃款憑證掃描件保持應有關注,未將掃描件與原件核對,導致未發現相關協議系虛假合同、劃款憑證系被審計單位粘貼復制偽造;在期后回款情況檢查、預付賬款細節測試時,后附的銀行回單均系被審計單位自行打印的銀行回款憑證,審計師未核對相關網銀數據和銀行對賬單的記錄,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辯稱被審計單位與對方單位串通回函,即使收到的回函為原件也無法發現其造假行為。相關協議和劃款憑證等資料由被審計單位提供且經雙方簽字蓋章,審計師未接受文書鑒定培訓,無法辨別相關證據真偽。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復印、傳真或通過拍攝、數字化或其他方式轉化成電子形式的文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核對掃描件與原件并非要求鑒定文書真偽,是對一名合格審計師的合理要求。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被審計單位提供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審計師未接受文件真偽鑒定的培訓等,均不能構成對其未勤勉盡責行為的免責事由。
4、風險評估和職業懷疑應當貫穿審計全過程
某項目在期后回款檢查、預付賬款細節測試中存在2張銀行電子回單號碼相同但憑證內容不一樣的情況,審計師未對此保持應有的關注并追加審計程序進行核實,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辯稱在前期風險評估中并未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舞弊風險,在未知客戶舞弊的前提下一般不會特別關注銀行單據編號。審計師不能僅以被審計單位不存在造假舞弊的初步評估,固化對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判斷。風險評估應當貫穿審計全過程,保持職業懷疑的態度執行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應當是對注冊會計師勤勉盡責的基本要求。
5、前后任會計師溝通流于形式
某項目工作底稿中顯示其已和前任會計師進行了電話溝通,但未見相應溝通記錄,所附書面溝通函也無蓋章、簽字及相應的郵寄單據,審計師無法提供實施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程序的有效證據,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第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辯稱承接前已發函溝通,前任會計師未回函并不表示當事人未勤勉盡責。《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第七條規定后任注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前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的溝通,第九條要求溝通內容應當合理、具體,并明確了至少需要溝通的內容,但審計師在工作底稿中只記錄了有電話溝通,未予以記錄電話溝通的內容,也未記錄向前任發函及相關有效證據。17
資產評估機構的突出問題
一、評估假設不合理
截至2018年末,公司累計應收財政補助14.14億元,2019年預計可收回6億元,尚有大額補助不能及時收回。評估假設“財政補貼款能夠及時發放,企業營運資金周轉情況得到有效改善”不合理。
二、評估依據不充分
1.營運資金占比預測依據不充分。公司預測期2019至2020年營運資金占比采用的比率為2%。而2014至2018年實際營運資金占收入比例分別為5%、1%、1%、49%、8%;該比例不斷上升系2017至2018年財政補助延遲發放所致。截至2018年末,公司有大額補助不能及時收回。預測期營運資金占比與實際趨勢差異大,評估底稿未說明差異原因。
2.產品毛利率預測依據不充分。預測期其他類產品的毛利率與2018年度實際毛利率差異較大,評估底稿未說明差異原因。
3.預測銷售數量依據不充分。部分車型的預測期2019至2023年銷量較2016至2018年同類車型的實際銷量增長幅度較大,評估底稿未說明差異原因。
三、評估計算錯誤
1.β取值時,重復計算了可比公司。
2.收益法預測期固定資產折舊測算中,未考慮新廠房轉固及處置舊廠房所導致的固定資產原值變動的影響。
3.收益法測算表中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的原始入賬價值、賬面價值引用錯誤。
18703801652 0396-219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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