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繼續征收民航發展基金、旅游發展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確。
以下為公告原文:
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72號
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民航發展基金、旅游發展基金、水利建設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繼續征收民航發展基金、旅游發展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確。
二、優化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將民航發展基金重點投向不具備市場化條件的公共領域,逐步退出競爭性和市場化特征明顯的領域;將航空物流體系建設納入民航發展基金補助范圍;不再對通用航空機場建設和運營予以補貼。
三、優化旅游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將國家全域旅游示范項目、促進文化和旅游消費項目納入旅游發展基金補助范圍。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可提出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除本通知規定外,上述3項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六、請相關部門和地方切實加強有關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及時組織實施政策執行情況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并將評價報告在次年5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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