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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簡易程序征意見

來源:作者: 發布時間:2021-03-22瀏覽

       中國會計視野訊 國家稅務總局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公告稱,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跨境經營企業的稅收確定性,按照本年度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計劃安排,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4月18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頁的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郵政編碼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國家稅務總局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字樣。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稅企合作,提高企業稅收確定性,切實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包括申請評估、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3個階段。

三、主管稅務機關向其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一)申請適用簡易程序至少3個月前,向稅務機關提供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的近3個納稅年度同期資料本地文檔(符合主體文檔準備條件的,還應提供主體文檔);

(二)近10個納稅年度內曾執行預約定價安排,且執行結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近10個納稅年度內曾受到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且結案的。

四、企業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分析評估后,決定是否受理。

(一)企業有申請意向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申請書》(附件1),并附送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已提交過的資料無需重復提交):

1.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2.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

3.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

4.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

5.企業最近3至5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同期資料等;

6.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7.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使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可比價格或者可比利潤水平,以及支持這一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的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設條件等;

8.價值鏈或者供應鏈分析,以及對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的考慮;

9.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

10.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的年度經營規模、經營效益預測以及經營規劃等;

11.對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有影響的境內、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12.符合本公告第三條的有關情況;

1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不予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

1.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與以前年度相比,企業關聯交易、經營環境和功能風險發生實質性變化;

2.稅務機關已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立案調查或者其他涉稅案件調查,且尚未結案;

3.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或者填報的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存在差錯的;

4.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和保存同期資料;

5.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且不按時補正或者更正。

(三)稅務機關收到企業的申請后,應當開展分析評估,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并于90日內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五、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當與企業就其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協商,并于向企業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后6個月內協商完畢。協商期間,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補充提交相關資料,企業補充提交資料時間不計入上述6個月內。

(一)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一致的,應當擬定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二)稅務機關不能與企業協商一致的,應當向企業送達終止簡易程序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可以按照64號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六、稅務機關應當按照64號公告的要求,做好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監控執行工作。

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發生影響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質性變化,導致終止執行的,可以按照64號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七、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受理其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八、同時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暫不適用簡易程序。

九、本公告未做具體規定的其他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事項,按64號公告的規定執行。

十、本公告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稅企合作,提高跨境經營企業的稅收確定性,切實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現說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預約定價安排作為納稅人跨境經營獲得轉讓定價稅收確定性的主要政策工具,在我國逾20年的實踐中,有效降低了跨國企業轉讓定價遵從成本,促進了跨境投資經營。為進一步提升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效率,便利企業獲得轉讓定價稅收確定性,助力在中國的持續經營,稅務總局深入研究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的可行性,并在深圳、廣東開展試點取得較好成果的基礎上,草擬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公告》第一條明確了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的關系,說明《公告》是在64號公告基礎上的補充,同時符合64號公告和本《公告》要求的企業,其申請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二)《公告》第二條規定了簡易程序包括申請評估、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3個階段。與預約定價安排一般程序相比,免去了預備會談的環節。同時,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和正式申請3個階段壓縮為申請評估1個階段,較大提高了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申請效率。

(三)《公告》第三條明確了企業申請適用簡易程序,應同時滿足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企業的關聯交易規模,《公告》延續了64號公告的規定,要求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前3個納稅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二是企業的稅收遵從和稅務機關對企業關聯交易、經營環境和功能風險等方面的了解情況。對按有關規定準備,并在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前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和曾較好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曾受到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且結案三種類型的企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四)《公告》第四條明確申請評估環節的有關規定,包括企業申請適用簡易程序應當提交的申請報告內容,稅務機關可以不予受理企業申請的情形,以及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時間等。與預約定價安排一般程序相比,《公告》將稅務機關的分析評估時間限定在90日內。稅務機關在這段時間內,主要評估企業在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與稅務機關已掌握的情況是否發生實質性變化。若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則可以接受企業的申請;若發生實質性變化,則說明理由,不予受理。

(五)《公告》第五條主要針對協商簽署環節,與預約定價安排一般程序相比,本《公告》要求稅務機關受理企業意向申請后,應當在6個月內分析評估企業的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并與企業協商達成一致。若在6個月內稅企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則終止簡易程序。

(六)《公告》第六條主要針對監控執行環節,與預約定價安排一般程序相比變化不大,僅對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發生影響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質性變化,導致終止執行的情形,明確企業可以重新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但由于已經發生實質性變化,則不再適用簡易程序。

(七)《公告》第七條規定了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為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受理其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與預約定價安排一般程序規定的,自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受理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相比,由于簡易程序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和正式申請三個階段合并為申請評估一個階段,因此二者在實質上是保持一致的。

(八)《公告》第八條規定,同時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暫不適用簡易程序。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考慮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簡易程序目前尚處于試行階段,未來我們將視試行的情況逐步擴大適用范圍。

(九)《公告》第九條明確了未做具體規定的其他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事項,按64號公告的規定執行。主要是考慮簡易程序僅涉及程序上的簡化,涉及實質內容部分本公告不做重復規定。

三、《公告》相關問題解答

(一)《公告》與64號公告如何銜接?

64號公告是對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的一般性規定,而《公告》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在適用程序上的特殊性規定。《公告》僅對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程序進行了適當簡化壓縮,并規定了具體時間要求,但未改變64號公告關于預約定價安排一般內容的規定。例如在企業申請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的條件、追溯期、申請資料應包含的信息、預約定價安排文本的內容等方面都基本沿用了64號公告的規定。《公告》中未做具體規定的事項按64號公告的規定執行。同時,按照簡易程序達成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其稅務機關內部審核程序也與預約定價安排一般程序一致。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二者同時存在,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達成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法律效力相同。

(二)《公告》對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程序進行了哪些簡化?

《公告》將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程序簡化為申請評估、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3個階段,具體為:

首先,由于企業轉讓定價稅收遵從度較高,或者稅務機關對企業關聯交易、經營環境和功能風險情況比較了解,《公告》免去了預備會談的階段。

其次,《公告》將一般預約定價安排程序中的談簽意向、分析評估和正式申請3個階段,合并為1個申請評估階段。企業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在90日內開展分析評估和功能風險訪談,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如受理企業的申請,即為接受了企業的正式申請;如不受理,則告知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

再次,《公告》對協商簽署階段也提出了具體時間要求。要求稅務機關應當于向企業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后6個月內與企業協商完畢(即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文本內容達成一致);無法達成一致的,則終止簡易程序。

最后,在監控管理階段,與一般預約定價安排程序基本保持不變。

(三)什么類型的企業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由于《公告》僅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在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程序上的特殊性處理,并未改變64號公告關于預約定價安排一般內容的規定。因此,企業首先要滿足64號公告年度關聯交易規模的要求,即在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前3個納稅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在此基礎上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適用簡易程序至少3個月前,向稅務機關提供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的近3個納稅年度同期資料本地文檔(符合主體文檔準備條件的,還應提供主體文檔);

2.近10個納稅年度內曾執行預約定價安排,且執行結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近10個納稅年度內曾受到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且結案的。

通過設置以上條件,簡易程序主要適用于關聯交易達到一定規模且遵從度較高的企業。遵從度主要看企業在轉讓定價管理、服務、調查三個環節中的遵從行為使稅務機關對企業關聯交易、經營環境和功能風險的了解程度。這樣不僅有助于稅企雙方后續按照簡易程序的要求,快速推進預約定價安排進程,還能鼓勵企業主動遵從。特別在管理環節,只要企業在申請適用簡易程序至少3個月前,向稅務機關提供符合42號公告規定的近3個納稅年度同期資料本地文檔,就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序。這里有兩點需要說明,一是由于預約定價安排是對企業未來3至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給予稅收確定性,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最近納稅年度的經營情況,對企業未來年度進行預測,因此《公告》中要求企業提供近3個納稅年度的同期資料;二是《公告》強調了同期資料要符合42號公告的規定,一方面是設置客觀判定標準,最大程度減少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只要企業提交的同期資料符合42號公告的要求,就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另一方面也要求企業應對照42號公告的要求,提高同期資料的質量。

此外,對于同時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暫不適用簡易程序。

(四)適用簡易程序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如何確定?

由于在簡易程序中,將預約定價安排一般程序中的談簽意向、分析評估和正式申請3個階段合并為1個申請評估階段,《公告》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為,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受理其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

(五)企業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發生實質性變化導致終止執行的,可否重新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企業發生了影響其關聯交易、經營環境和功能風險的實質性變化,導致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終止執行的,可以按照64號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但需要說明的是,對于終止簡易程序或終止執行的,再次申請時不再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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