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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全匯集(一)

來源:作者:百源會計師發布時間:2024-07-26瀏覽

  一、免稅收入

  企業的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的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是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二是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四是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免征與減征

  優惠企業的下列所得項目,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如果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減征兩部分。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3.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
  (1)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農作物進行品種和育種材料選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這些成果形成的種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產、初加工、銷售一體化取得的所得。
  (2)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3)企業從事下列項目所得的稅務處理;
  ①豬、兔的飼養,按“牲畜、家禽的飼養”項目處理
  ②飼養牲畜、家禽產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飼養”項目處理
  ③觀賞性作物的種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項目處理
  ④“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項目,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處理
  (4)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
  ①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②財稅〔2008〕149號文件規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卻、過濾”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過濾、吸附、解析、碳脫、濃縮、干燥”等,其適用時間按照財稅〔2011〕26號文件規定執行
  ③企業從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適用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的種植、養殖項目,并直接進行初加工,且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目錄范圍的,企業應合理劃分不同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分別核算種植、養殖項目和初加工項目的所得,并各按適用的政策享受稅收優惠
  ④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
  (5)對取得農業部(現為農業農村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6)購入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的稅務處理:
  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7)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8)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受托從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9)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稅法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6號文件發布)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1.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基于企業電網新建項目的核算特點,暫以資產比例法,即以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合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據此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電網企業新建項目享受優惠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對于企業能獨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長度超過200km的交流輸變電新建項目和500kV以上直流輸變電新建項目,應在項目投運后,按該項目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單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該項目應分攤的期間費用,可按照企業期間費用與分攤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
  應分攤的期間費用=企業期間費用×分攤比例
  第一年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當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至當年底的月份數/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
  (2)對于企業符合優惠條件但不能獨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輸變電項目,可先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項目投運后的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計算得出該新建項目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當年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比例
  減免比例=[當年新增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4年至第6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
  (3)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電網新建項目,已經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不再調整;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可依照上述規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包括試運營)后所改得的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
  企業同時從事不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所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受讓方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受讓之日起,在剩余優惠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根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規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企業從事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中目錄規定范圍的項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進入優惠期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企業從事屬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項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優惠至期滿為止。
  以上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稅法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3.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技術轉讓范圍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①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②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5.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五)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
  自2016年12月5日起,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深港通)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如下:
  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3.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4.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六)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后,適用現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
  (七)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
  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
  (八)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九)鐵路債券利息有關稅收政策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1—2027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三、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16年修訂)》范圍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1.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 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 領域(2016年修訂)》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④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⑥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
  (1)企業申請。企業對照規定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②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③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④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⑤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⑥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⑦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⑧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2)專家評審。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 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3)審查認定。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 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3.監督管理。
  (1)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 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2)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3)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 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4)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重新認定。
  (5)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①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②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③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4.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后續管理及重新認定前的稅收問題。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3)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4)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妥善保管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①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②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③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④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16年修訂)》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⑤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⑥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具體格式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附件)]。
  ⑦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
  1.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
  2.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上述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按照財稅〔2018〕44號文件所附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四、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基本規定
  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同時符合規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三項條件的企業為小型微利企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這三個指標計算準確與否,決定著納稅人是否能夠正確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或: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2)從業人數。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應當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額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資產總額。
  資產總額即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全部資產,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計項顯示。資產總額的計算與從業人數相同,也應當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特殊規定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上述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小型微利企業的征收管理
  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只適用于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上述規定。
  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例如,甲企業2022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從業人數分別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資產總額分別為2000萬元、4000萬元,1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0萬元。
  2023年1季度,甲企業從業人數的季度平均值為160人,資產總額的季度平均值為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90萬元。符合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的判斷標準: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甲企業1季度的應納稅額=90×25%×20%=4.5(萬元)。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上述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5.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應準確填報基礎信息,包括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信息系統將為小型微利企業智能預填優惠項目、自動計算減免稅額。
  6.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7.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8.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9.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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