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計扣除優惠
(一)企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1.制造企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2.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3.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4.其他企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1)其他企業(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停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及制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上述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業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時,四季度研發費用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按實際發生數計算,或者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5.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6.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人員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 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①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②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③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折舊費用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 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包括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①2021年以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上述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至(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②自2021年開始,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7.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 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8.特別事項的處理。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作為加計扣除基數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2)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3)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9.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
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1)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3)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①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②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③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④“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⑤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⑥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4)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5)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6)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7)上述第(1)至(6)項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二條中“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6.會計核算與管理。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 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自2021年起,增設簡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以下簡稱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發布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以下簡稱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繼續有效。
企業按照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時,可以自主選擇使用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企業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但應當包括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所列數據項,且邏輯關系一致,能準確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3)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7.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以上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8.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 的居民企業。
(2)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 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3)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 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4)企業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 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5)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 面不得低于20%。
(6)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8)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9)涉及委托、合作研究開發的合同需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該資料需要留存備查。其中,發生委托境內研發活動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門進行登記;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二)支持我國基礎研究的加計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支持我國基礎研究的加計扣除按以下規定執行:
1.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上述第1條所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具體按以下條件確定:
(1)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等學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2)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①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②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等學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③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3.上述第1條所稱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管理的自然科學基金。
4.上述第1條所稱基礎研究,是指通過對事物的特性、結構和相互關系進行分析,從而闡述和檢驗各種假設、原理和定律的活動。具體依據以下內容判斷:
(1)基礎研究不預設某一特定的應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為獲得關于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識,可針對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學問題,或者針對人們普遍感興趣的某些廣泛領域,以未來廣泛應用為目標。
(2)基礎研究可細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礎研究,即為了增進知識,不追求經濟或社會效益,也不積極謀求將其應用于實際問題或把成果轉移到負責應用的部門。二是目標導向(定向)基礎研究,旨在獲取某方面知識、期望為探索解決當前已知或未來可能發現的問題奠定基礎。
(3)基礎研究成果通常表現為新原理、新理論、新規律或新知識,并以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形式為主。同時,由于基礎研究具有較強的探索性、存在失敗的風險,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也可以體現為試錯或證偽等成果。
上述基礎研究不包括在境外開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5.企業出資基礎研究應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協議或合同中需明確資金用于基礎研究領域。
6.企業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包括企業出資協議、出資合同、相關票據等,出資協議、出資合同和出資票據應包含出資方、接收方、出資用途(注明用于基礎研究)、出資金額等信息。
7.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做好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的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資金用于基礎研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的加計招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費用的加計扣除規定如下:
1.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8號)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創投企業優惠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現行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有四種情形:
1.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例如,甲創業投資企業2020年11月1日向乙企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100萬元,股權持有到2022年12月31日。甲創業投資企業2022年度可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0萬元。
①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②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現為市場主體登記,下同)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③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實繳投資額計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②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③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即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
④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3)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通過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同時,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所稱未上市,是指未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4)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如有其他條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須為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須為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例如,乙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于2020年12月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政策規定,乙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A法人合伙人于2021年1月對乙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出資,2022年12月乙合伙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時,A法人合伙人同樣可享受上述稅收政策。
(3)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還均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②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4)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②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2019年至2023年,上述“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③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④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⑤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5)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投資額按照實繳投資額確定。
(6)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五條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7)管理事項及管理要求。
①所稱研發費用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等規定執行。研發費用總額占比,是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占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
②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之和÷12
③所稱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年銷售收入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累計計算。
④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合伙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伙人對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合伙協議約定的所有合伙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合伙人從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計算。
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稱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業投資企業既包括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業投資企業。
(8)執行時間。
財稅〔2018〕55號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該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七、加速折舊優惠
(一)一般性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是指: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二)特殊性加速折舊
1.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對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規定如下:
(1)對全部制造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全部制造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4)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5)企業按上述第(1)至(3)項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第(1)至(3)項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6)企業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7)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上述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8)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并應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2.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1)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2)“購進”的概念。取得固定資產包括外購、自行建造、融資租入、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多種方式。“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將自行建造也納入享受優惠的范圍,主要是考慮到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進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也看作是“購進”的。此外,“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于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因此,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企業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3)“單位價值”的計算方法。單位價值的計算方法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計算方法保持一致,具體為: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4)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5)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僅僅是固定資產稅前扣除的一種特殊方式,因此,其稅前扣除的時點應與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處理原則保持一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6)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企業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7)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可自主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但未選擇的不得變更。實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后,納稅人可能會由于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與財務核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不同,而產生復雜的納稅調整問題,加之一些固定資產核算期限較長,也會增加會計核算負擔和遵從風險。對于短期無法實現盈利的虧損企業而言,選擇實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會進一步加大虧損,且由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的限制,該虧損可能無法得到彌補,實際上減少了稅前扣除額。此外,企業在定期減免稅期間往往不會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考慮到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優惠,因此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但為避免惡意套取稅收優惠,企業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的規定是針對單個固定資產而言,單個固定資產未選擇享受的,不影響其他固定資產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8)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①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②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③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9)企業購進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3.中小微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1)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①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②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③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3)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4)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企業選擇適用本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6)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本項政策,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即可享受本項政策。但是,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三)高新技術企業購置設備、器具扣除
高新技術企業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企業選擇適用該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至以后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企業〔2016〕32號)執行。
企業享受該項政策的稅收征管事項按現行征管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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