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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全匯集(三)

來源:作者:admin發布時間:2024-07-26瀏覽

八、減計收入優惠

  1.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即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上述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標準。
  根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規定,《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企業從事資源綜合利用屬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規定范圍,但不屬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九、境內稅額抵免優惠

  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是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規定的專用設備的企業;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十、非居民企業優惠

  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的非居民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該類非居民企業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十一、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優惠

  1.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3.上述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現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現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4.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5.用能企業對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的資產,應與企業其他資產分開核算,并建立輔助賬或明細賬。
  6.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7.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規定:
  (1)對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凡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并符合有關規定的,該項目可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如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
  (2)節能服務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項目的優惠期限,應連續計算。對在優惠期限內轉讓所享受優惠的項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受讓企業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項目受讓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優惠;優惠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企業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優惠。
  (3)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節能服務企業應分別核算各項目的成本費用支出額。對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劃分不清的,應合理進行分攤,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項目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兩個因素計算分攤比例,兩個因素的權重各為50%。
  (4)節能服務企業、節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符合財稅〔2010〕110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條件。
  (5)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項目應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6)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負責,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由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第三方機構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認真審核把關,確保審核結果客觀、真實。對在審核過程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第三方機構,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審核資質,并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十二、其他有關行業(地區)的優惠

  (一)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的優惠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有關要求,為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自2020年1月1日起,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如下:
  1.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1年至第10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2.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4.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保險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規定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的規定,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四)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
  1.適用范圍
  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2.具體內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企業在優惠區域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僅就其設在優惠區域內的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的優惠稅率。
  【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2)《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該目錄在規定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3)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時,可提請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出具意見。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由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具體辦法由省級發展改革、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五)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優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2.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3)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4)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6)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7)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3.第三方防治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開展后續管理過程中,可轉請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核查,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核查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制定。
  (六)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生產和裝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七)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
  1.自2020年1月1日起,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第(1)項、第(2)項條件,以及第(3)項或第(4)項條件中任一子條件: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區內注冊登記(不包括從外區域遷入新片區的企業),主營業務為從事《新片區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目錄》中相關領域環節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法人企業。
  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是指,企業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固定工作人員,具備與生產或研發活動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相關業務。
  (2)企業主要研發或銷售產品中至少包含1項關鍵產品(技術)。
  關鍵產品(技術)是指在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重點領域產業鏈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產品(技術)。
  (3)企業投資主體條件:
  ①企業投資主體在國際細分市場影響力排名前列,技術實力居于業內前列;
  ②企業投資主體在國內細分市場居于領先地位,技術實力在業內領先。
  (4)企業研發生產條件:
  ①企業擁有領軍人才及核心團隊骨干,在國內外相關領域長期從事科研生產工作;
  ②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對其主要產品具備建立自主知識產權體系的能力;
  ③企業具備推進產業鏈核心供應商多元化,牽引國內產業升級能力;
  ④企業具備高端供給能力,核心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前列或國內領先;
  ⑤企業研發成果(技術或產品)已被國際國內一線終端設備制造商采用或已經開展緊密實質性合作(包括資本、科研、項目等領域);
   ⑥企業獲得國家或省級政府科技或產業化專項資金、政府性投資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資機構投資。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新片區注冊登記且從事《新片區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目錄》所列業務的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可自2020年至該企業設立滿5年期限內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海南自由貿易港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2022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上述目錄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2)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所稱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執行。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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