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快發展稅收優惠
(一)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2.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14號)
4.《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
(二)邊民互市限額免稅優惠
【享受主體】
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生活用品的邊境地區居民。
【優惠內容】
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享受條件】
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應以滿足邊民日常生活需要為目的,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膠、木材、農藥、化肥、農作物種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疇內,除國家禁止進口的商品不得通過邊民互市免稅進口外,其他不予免稅商品已列入邊民互市進口不予免稅清單。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邊境貿易發展有關財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8〕90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民互市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8號)
(三)邊銷茶銷售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邊銷茶生產企業及經銷企業。
【優惠內容】
至2027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
2.適用企業僅為邊銷茶的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生產企業僅指列名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9號)
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稅收優惠
(四)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出版環節增值稅100%先征后退
【享受主體】
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出版單位。
【優惠內容】
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享受條件】
1.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據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所述圖書、報紙和期刊,包括隨同圖書、報紙、期刊銷售并難以分離的光盤、軟盤和磁帶等信息載體。
2.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相關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印刷發行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因進行重組改制等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證變更的單位,經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以下簡稱財政監管局)商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3.納稅人應當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規定的優惠政策。違規出版物、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上述違規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的具體名單由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相應財政監管局和主管稅務機關。
4.已按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5.上述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由財政監管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
(五)經批準在內蒙古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出版環節增值稅100%先征后退
【享受主體】
經批準在內蒙古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
【優惠內容】
至2027年12月31日,對經批準在內蒙古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享受條件】
1.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據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所述圖書、報紙和期刊,包括隨同圖書、報紙、期刊銷售并難以分離的光盤、軟盤和磁帶等信息載體。
2.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相關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印刷發行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因進行重組改制等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證變更的單位,經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以下簡稱財政監管局)商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3.納稅人應當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規定的優惠政策。違規出版物、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上述違規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的具體名單由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相應財政監管局和主管稅務機關。
4.已按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5.上述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由財政監管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
(六)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印刷或制作業務增值稅100%先征后退
【享受主體】
從事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印刷或制作業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享受條件】
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據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所述圖書、報紙和期刊,包括隨同圖書、報紙、期刊銷售并難以分離的光盤、軟盤和磁帶等信息載體。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七)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征或者免征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民族自治地方企業。
【優惠內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享受條件】
1.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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