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存在企業提前開具發票后沒有全部確認開票收入,確認收入金額少于受票方憑發票抵扣成本金額的現象,存在稅收風險。 企業在確認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時,應當按照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進行處理。然而,筆者發現,在實務中一些企業存在提前開具發票的現象,有關稅務處理存在稅收風險。 提前開具發票引發警報 基于商業交易的復雜性,現實中存在提前開具發票的情況。如下面這個案例,A公司就是應客戶要求提前向對方開具了發票。不過,該案例中的涉稅處理引發了稅務管理警報。 該案例的情況大致如下:2023年,A公司與甲方簽訂總金額為5000萬元的勞務合同。當年度,A公司按約定完成合同勞務總工作量的20%。臨近2023年底,甲方單位聯系A公司,希望A公司提前開具部分勞務的發票。按照約定,A公司2023年度本應為甲方開具發票1000萬元,但根據甲方的要求,實際為甲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3000萬元。 之后,A公司在增值稅處理時確認了有關開票收入3000萬元,但是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卻沒有按開票金額3000萬元確認收入,而是按照完工進度法,即5000萬元合同勞務的20%,確認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為1000萬元。 這直接導致A公司有關交易的增值稅確認收入大于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引發稅收征管系統的預警,稅務機關隨即展開風險核查。 開票方這樣操作可以嗎 那么,A公司是不是不能提前開具發票?上述處理是不是存在問題? 其實,現行稅法并不要求企業全部交易完成后才能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其中,未規定開具發票的時間與確認收入的時間之間有必然聯系,但明確應按完工進度確認提供勞務收入。A公司向甲方提前開具發票的數額共計3000萬元,但按照完工進度法,當年度A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確實只有1000萬元。所以,A公司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收入計量沒有違反規定。 但是,筆者認為,A公司提前開具發票卻不對有關提前開票金額作收入確認處理并不合理,存在稅收風險。 首先,這種處理方式打破了開票方確認收入與受票方抵扣成本時間上的一致性,極大延遲了開票方繳納稅款的時間。通常在一筆交易中,按照規定,開票方要計算開票收入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并繳納稅款,受票方取得該票據后要將其作為稅前抵扣的成本。而上述案例中,A公司開出金額為3000萬元的普通發票,該發票當年度可以在甲方產生抵稅效應750萬元(3000萬元×25%),但假設A公司無其他成本費用,A公司當年度僅需為這筆交易負擔250萬元(1000萬元×25%)的企業所得稅??梢姡珹公司未將2000萬元提前開票的金額確認為收入,造成交易雙方在一段時期內抵扣和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嚴重不對等。 其次,這種處理方式使得企業對一筆交易確認收入與開具發票脫鉤,使其成為兩條不相關的平行線,使得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難以準確了解企業的收入情況,難以及時發現涉稅風險,必須通過對企業進行詳盡的賬務檢查才能證實企業是否及時確認收入。這會大大增加基層稅務機關征管的成本,影響征管效率。 再次,企業確認收入的時間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和人為控制的因素,甚至可以人為推后提前開票方的收入確認時間。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應甲方要求提前對未進行的部分勞務開具發票,但對取得的勞務收入按照完工進度來結算收入。稅務機關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甲方與A公司之間的勞務進度測算單據了解其交易情況,而在A公司與甲方長期合作甚至為關聯方的情況下,將有關單據作為確認收入依據的可靠性可能會打折扣。 針對提前開具發票完善管理 綜上,上述這種提前開具發票卻不及時對全部開票金額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行為,可能會引發企業所得稅征管風險。如何應對這個風險?筆者思考認為,目前可以嘗試從兩方面采取措施。 一方面,基于真實、合理原則,對受票方接受提前開具發票的成本抵扣作出一定限制。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已作出規定,第二條明確,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上述案例中,取得提前開具發票的甲方未實際發生有關勞務支出,按規定本不應據該發票進行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應查實后責令企業改正。針對這種情況,建議稅務機關有針對性地加強稅法宣傳、輔導,促進受票方如實進行稅前扣除。如果上述規定中有關合理性、相關性的原則性表述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使受票方的成本抵扣必須符合合理性、相關性原則,則有助于消除上述涉稅風險。 另一方面,借鑒增值稅相關法規,對提前開具發票和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行為進一步規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對增值稅確認收入時間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筆者認為,如果將該規定引入到企業所得稅法規中,應該可以較好解決提前開具發票行為在確認收入方面的涉稅風險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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