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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回答的12個財稅問題!

來源:作者:發布時間:2018-02-051588瀏覽

政策依舊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3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1. 小規模納稅人既有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又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業務,如何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免稅優惠?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2.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3.自2018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申報有何變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3號)文件規定:“

一、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二、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附件1《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

三、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4.自2017年度匯算清繳起,企業購買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申報有何變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規定,為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取消原有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表單,請納稅人直接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表單中反映即可。

5.自2017年度匯算清繳起,發生的以前年度涉稅事項調整如何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規定,《公告》適用于納稅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應按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6.自2018年1月1日起,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規定:“二、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三、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國稅機關(以下稱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7.自2018年1月1日起,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規定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案提供哪些資料?申請代開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規定:“四、納稅人應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五、完成上述備案后,納稅人可向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向代開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見附件)。

   (二)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六、 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機動車號牌或船舶登記號碼分別填寫《申報單》,掛車應單獨填寫《申報單》。《申報單》中填寫的運輸工具相關信息,必須與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信息一致。

8.自2018年1月1日起,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的專用發票因開票有誤需要紅沖,是否可以就近選擇稅務機關辦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重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退稅等事宜的,應由原代開單位按照現行規定予以受理。

9.自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發票有何新的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10.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執行的成品油經銷企業申報上有何新的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三、自稅款所屬期2018年3月起,納稅人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享受成品油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填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公布的《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納稅人申報的某一類成品油銷售數量,應大于或等于開具的該同一類成品油發票所載明的數量;申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應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憑證載明數量。申報比對相符后,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比對不相符的,待解除異常后,方可解鎖。”

11自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四、成品油經銷企業應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將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12自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的消費稅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有何新的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二、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的,應憑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以及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其他憑證不得作為消費稅扣除憑證。

外購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憑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所載明的石腦油、燃料油的數量,按規定計算退還消費稅,其他發票或憑證不得作為計算退還消費稅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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