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解析
案例分享
經常遇到會計人員問,去年的一張費用發票比如2000元的咨詢費,去年忘記報銷,去年也未計提,2018年了想報銷,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咨詢服務費 2000元
貸:庫存現金 2000元
請問:
是否正確?有無稅務風險?
風險解析 上述賬務處理是錯誤的,不得計入當期損益,應該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處理,正確的報銷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00元 貸:庫存現金 2000元 計算多交的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00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0元 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00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00元 政策參考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1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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